上海市居住证主要功能: (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生、社会保险、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申办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办理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可享受的公共服务: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左边法律右边援助和其他左边法律右边服务;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办理出入境证件; (八)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九)机动车登记; (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或者考试、职业资格考试; (十二)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十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十四)转本市常住户口。 上海市居住证实行积分制,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如:同住子女可在上海市参加中考、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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