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知的“三大”利好消息 一、不再需要提供《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了 二、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含中外合作办学),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三、可直接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申报材料: ?本人申请; ?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国(境)外毕业证书; ?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使领馆签发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最近连续12个月本市就业单位社保缴费记录(本科需提供); ?相关落户地址证明。其中,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 备注: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对通过系统可以查询并验证的社保缴纳证明、房产信息可不提供,由公安机关直接查询打印留档。其余材料均需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去办理。 温馨提示: (一)关于家属随迁 对于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本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迁手续。提供材料为需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二)关于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对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持有有效期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可按原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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