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上海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上海留学生落户留学生落户上海
第三条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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